電子報第106期(98.03.23.)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原本為了提高網路安全性並避免網路廣告及垃圾機器人程式之干擾,網友需先作登錄程序,才能參與討論區,但是這樣卻又造成很多不方便,所以改以驗證碼取代會員制,不必登記為會員就可所欲言,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修法論壇」、「古代西洋名畫是否可複製?」、「關於公共工程引用圖案?」、「關於引用國外電視新聞報導?」、「大考中心的試題著作權爭議?」、「藝品店委外製作木雕半成品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嗎?」、「在民宿看DVD之疑義?」、「大陸山寨版汽車的著作權議題?」、「使用照片當作畫畫的參考是否有肖像權的問題?」、「銷售出租專用DVD之著作權疑義?」、「校內設置卡拉OK是否有著作權的問題?」、「重製與改作的問題?」、「芭比娃娃是否有著作權?」、「完成作品後寄給自己的證據效力?」、「劇本被拿去演出是否算侵權?」、「智慧局新擬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之討論?」、「未經同意不得轉載的註記效力如何?」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1.張惠妹為何不能收錄自己唱的歌?

天后歌手張惠妹將於2009年3月28日在小巨蛋進行出道十周年的紀念演唱會,原本計畫同時發行十年精華的演藝精華DVD,卻因前東家華納唱片有意見而告夭折。歌迷們非常失望,對華納頗有微詞,也不解為何張惠妹不能收錄自己唱的歌。這當中都是因為著作權法的規定,以及張惠妹與各大唱片公司的契約所致。

2.張愛玲能禁止皇冠出版社發行「小團圓」嗎?

皇冠出版社發行張愛玲生前曾明白表示要銷燬手稿的自傳體小說「小團圓」,引發討論。張的遺囑執行人宋琪夫婦過世後,其子宋以朗是決定此次發行的關鍵人物,皇冠出版社則顯得低調,只提供一些背景資料,沒有正式出面回應。宋子朗則在中國時報連著兩天以一篇文件力陳他有權出版,孰是孰非,張愛玲已無表達的機會。出版「小團圓」這件事果然極具爭議,未來大家也都會想知道,參與此次「小團圓」出版的相關人士心中真正所想的是甚麼,我給大家的建議是,趁著還有一口氣在,快燒了自己的私密日記與信函,否則,也許有一天.........

3.「共同筆名」與「影子作家」

近來,某政府的駐外人員被質疑以特定筆名,在媒體發表辱台文章,於職務身分不當,要求政府應予追究。當事人否認他就是該筆名之人,文章也不是他寫的。依他的說法,該特定筆名是與一群朋友的「共同筆名」,別人用一個難以證明是他筆名所寫的文章,要將所有文責扣到他身上,不知道要怎麼證明他不是那個筆名。不過,網友們在網路上經過上天下地式地搜尋,找出一堆證據,推論出當事人就是使用該特定筆名之人。

4.大象的畫怎麼保護?

泰國超人氣的母象Hong可以將畫筆捲在象鼻上,創作出許多藝術畫作,也真有人買了Hong的真跡畫作回家收藏。這些畫作可否享有著作權?如果可以,是誰享有著作權?是母像Hong?還是飼主?還是馴像師?又該保護多久?是大像終身加五十年嗎?

三、著作權法制發展

1.台灣ISP責任立法的幾項思考

立法院即將開始審議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關於網路服務業者對於侵害著作權案件應負的法律責任規定,以下意見係供立法院法制局及相關委員或助理參考之重點,一併公開分享。

2.公開展示權的立法探討

以投影機將幻燈片打到布幕上觀看,是否屬於公開展示權之範圍,應否獲得授權?這要從國際及我國著作權法公開展示權的立法過程觀察,才能獲得精確答案。

3.鎖碼節目訊號之保護不應於著作權法規範

本文係作者出席國家通訊委員會(NCC)98年2月25日召開關於「經鎖碼載有節目訊號保護之權責機關及法制因應措施」書面意見,特予各界分享。

4.單曲授權費率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健全營運的重要性

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JFTC)在2009年2月底對國內最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JASRAC(The Japanese Society of Rights of Authors, Composers and Publishers)發出命令,以該團體違反不正競爭法第3條規定,禁止該團體與廣播電視媒體簽署概括授權(blanket licence)契約。

四、著作權觀念漫談

1.自由不是免費,Free不等於Free

虛擬的數位網路環境,是個自由發表意見,免費接觸資訊的大寶庫,大家可方便快速地在網路溝通、交換意見,但過度的方便,卻也容易造成忽略著作權法存在的後遺症,網路雖是個自由(Free)的園地,卻未必就是能免費(Free)地使用他人著作。

2.建立大專校院合法使用教科書機制

也許,只有等待出版業者或作者了解,授權單張(章)影印收入將高於整本教科書的銷售,而大專校院也能認知,合法授權影印具正面教育意義,能避免師生及學校涉入侵權訴訟,教育部的努力才可能獲致結果。

五、著作權大哉問

1.攝影愛好者如何注意授權議題?

有很多營業場所禁止攝影,不是著作權法的議題,例如精品店、寵物店、餐館、咖啡廳或傢俱行,這些場所中並沒有著作,他們只是不想讓店內擺設被抄襲或產品、動物被拍攝而已。............

2.啦啦隊比賽錄影要經過誰的同意嗎?

一般比賽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演」,對比賽錄影,沒有著作權議題,但啦啦隊比賽可能有編舞的演出,會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演」。將者種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演」比賽過程,自行以DVD錄製下來,如果沒有投入創作心力,例如鏡頭角度取捨、聲光影音的安排及剪輯,可能只是比賽單純的錄製,屬於重製行為,沒有生新的創作作品,不是視聽著作,拍攝者不能主張影片之著作權。但若有鏡頭角度取捨、聲光影音的安排及進一步剪輯,.......

3.使用原版電影海報於展場是否要經授權?

在商展設計中使用電影場景的圖片,是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應經授權。但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若直接購買電影海報於設計中使用,成為展覽創作的一部分,因為沒有重製行為,而情公開展示又是合理使用,應該不必獲得授權。不過,要注意的是,若.......

4.水晶或琉璃製品是否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水晶或琉璃製品若有「創作性」的存在,可以被認定是「雕塑」與「美術工藝品」,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的「美術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雕塑」與「美術工藝品」的材質如何,是否一定要一體成形,製作方法是否不可以用機器,著作權法都無限制規定,重點在於.......

5.誰有社群討論版的主導權?

學校系所應該會在學校網頁中,建立系所網頁,若於網路社群網站另設學系相關網頁,讓系友們參與討論或交換資訊,即使是系辦公室或人員主持,通常也不會被認為是官方網頁。這樣的網路社群網站,若所使用系辦公室或大樓外觀照片,是自己拍攝的,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若未經同意而使用系徽,可能會構成侵害商標權。除此之外,........

6.引用農民曆上的宜/忌項目是否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作為著作權標的。農民曆若是以時曆方式附上傳統的宜/忌項目說明,應該........

7.利用"望春風"和"四季紅"這兩首老歌?

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是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表演及錄音著作則是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而表演一旦經同意被錄製下來,表演人對於該被錄製的表演,就不得再主張權利。從而,本案若"望春風"和"四季紅"這兩首老歌,是1945年倒閉的columbia古倫美亞所錄製,演唱者純純已於1943年死亡,......

8.如何解決集結網路笑話出版的困境?

網路上的笑話,也是受著作權法保護,不管有沒有標明作者,都不能任意使用。使用他人著作,應先獲得授權,不能先用再付錢。集體創作的作品,應該獲得所有著作權人的授權,才可以使用。以上這些基本原則,會使得網路未註明作者或無法找到作者的笑話,無法集結成冊出書。........

9.利用依GPL開放軟體計畫製作電腦程式之標記?

利用他人依GPL或LGPL完成電腦程式著作,還是可以享有著作權,若GPL或LGPL沒有特別不同要求,這樣的電腦程式著作還是可以有Copyright (C) XXXXX之類的字眼,其對外公開的作法也要符合GPL或LGPL的規範。此外,........

10.網拍盜版韓劇被抓到該如何處理?

拍賣盜版是違法的行為,使用他人網拍與郵局帳戶網拍盜版,更啟人疑竇。如何說服法院同意自己非惡意侵害,需要一翻功夫。可以調出拍賣紀錄,證明自己只是第一次誤賣盜版。由於買賣盜版光碟,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但書規定,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和解,也不得撤回告訴,所以只能向法院認罪,請求法院輕判。至於賠償問題,........

11.攝影師與選手合作拍攝運動影片與照片之著作權爭議?

本案之合作約定,雖僅是口頭,民法上仍屬有效,但未來發生爭執時,如何證明有此約定,則是證據問題。依口頭合作約定,拍攝者未收費為選手拍攝影片與照片,對價是未來行銷所得之部分比例為版稅。被拍攝之選手依約固有權進行商業化行銷,但其以贈送或免費提供他人及自用,又........

六、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七、著作權部落格

著作權部落格」已自2008年9月正式上線,本案係主持人近期受邀參與資策會執行之「數位典藏橋接計畫」,在該會之「數位典藏創意加值商用平台」中,以部落格型態,提供涉及著作權法之相關短文,並以「常見問題」之一問一答方式,協助典藏機構與創意加值企業解決著作權相關法律問題,未來將陸續增加內容,並與業界人士互動,歡迎各界免費瀏覽並提問。

八、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九、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一、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二、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